一段時期以來,娃哈哈的宗氏家族遺產糾紛訴訟、董事長變更和品牌的使用等一系列事件引發媒體和公眾的高度關注。隨著劇集的不斷更新,媒體和公眾的關注還在持續中。一些學者從不同的視角出發見仁見智提出了很多充滿洞見的看法。目前看來,圍繞娃哈哈系列事件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宗氏體外營運宏盛系是不是一種掏空娃哈哈的行為。
除了在《娃哈哈帝國走向崩潰,還是重獲新生?》一文中,我提到的“我們不能用建立在法制基礎上的成熟資本市場的股權邏輯來解讀娃哈哈在特定歷史階段和特殊制度背景下形成的復雜股權關系”、“我們不能用輕資產運營模式下主體企業和代工工廠之間的‘代工’關系錯誤理解娃哈哈集團和它的眾多合作企業之間的松散品牌協議使用關系”和“我們不能用衡量一個道德完人的標準來評價一個正在成長的年輕企業家”,在這篇文章中我希望從一家股東下場經營帶來衡量股東貢獻復雜性的經濟學角度來提醒讀者,我們不能單純從會計或法律角度簡單認定股東掏空行為。
我理解對上述行為的認定事實上也是未來化解娃哈哈治理危機的關鍵。那么,一個股東會不會掏空自己的企業呢?理論上,當反映他以所投入的真金白銀為可能做出的錯誤決策承擔責任能力的“現金流權”低于反映他對公司重大決策的影響力的控制權時,形成公司治理文獻中所謂的“現金流權與控制權的分離”時,一個股東自然會有上述道德風險行為動機。這是因為他可以把成本轉嫁給其他投資者,形成一種經濟學上的負外部性。這是我們觀察到在一些金字塔控股鏈條中,處于塔尖的最終所有者通過資源轉移損害外部小股東利益的現實緣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