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業的公司治理制度設計離不開結合和協同它的業務模式特質,對于新金融企業的公司治理制度設計同樣如此。這里的新金融企業主要指的是螞蟻集團、京東金融、360金融、微眾銀行、樂信等平臺性質的金融科技公司。在思考新金融企業歷史使命和梳理新金融企業的業務模式特質的基礎上,我們通過比較以螞蟻集團為代表的新金融企業與以銀行為代表的傳統金融企業的治理制度設計的差異,回答如何為新金融企業設計公司治理制度的問題。
金融的歷史興起和現實困局事實上來源于同一源頭,那就是尋求資金支持的借款人與具有閑散資金可以出借的貸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由于信息不對稱,借款人并不清楚可以從哪兒獲得她所需要的資金,而貸款人則并不清楚怎樣才可以把他閑散的資金有效利用起來。于是他們共同找到一家叫做“銀行”的中介結構。銀行把貸款人閑散的資金以低的儲蓄率吸收進來(比如說3%的年利率),然后再以較高的貸款利率(比如說5%)把這筆資金貸給借款人。存貸款的利息差構成銀行穩定的利潤來源(2%)。銀行由此成為以中介方式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市場化解決方案。
提供中介服務的性質決定了銀行所獲得的利率存貸差的本質是借貸雙方為了獲得“相關融資信息”而不得不繳納的“信息租金”,是一種特殊性質的交易成本。如果此時借款人能夠清楚地知道哪位貸款人具有閑散資金,二者直接簽署借貸協議,那么,對于借款人可以以低的貸款利率(比如4%,低于通過銀行的5%)獲得這筆貸款,而對于貸款人則可以獲得更高的資金回報(比如4%,高于銀行支付的儲蓄利率3%)。因此,在金融實踐過程中始終存在一個努力方向,那就是通過去中介,所謂的“金融脫媒”,來降低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