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晚,《關于立即暫停批設網絡小貸公司的通知》一經發布,便激起千層浪。這一由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通知,明確要求各級監管部門一律不得新批設網絡(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至此,由不久前現金貸爭議引發的監管風波開始向一般小額貸款公司(下稱“線下小貸公司”)和網絡小貸公司蔓延。盡管該通知只涉及增量,但市場普遍憂慮:當下已取得跨地域經營小額貸款資格的網絡小貸公司是否會在未來面臨同一命運。這絕非空穴來風,有消息稱,銀監會不日將就線下小貸公司和網絡小貸公司出臺統一的指導意見。在市場聞風而動、監管緊鑼密鼓的大背景下,我們不妨暫緩步伐,在三思“跨地域經營”利弊之后,再審慎前行。
“跨地域經營”并非監管套利
“監管套利”是對網絡小貸的主要批評。不過,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的通知》對“監管套利”的界定,網絡小貸公司并沒有通過違反現有的監管制度或監管指標要求來獲取收益,相反,它始終在各地金融辦和銀監會的監管之下。當然,如果我們采廣義“監管套利”的概念,也可以將這一批評理解為通過“網絡小貸公司形式”規避了線下小貸經營地域的限制。可即使如此,該批評亦不無疑問。從各地網絡小貸公司的規定來看,網絡小貸的設立門檻遠高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線下小貸公司的要求,從下表1總結的注冊資本要求便可見一斑。同時,考慮到申請貸款、風控篩選、審批、貸后管理的技術要求,以及嚴禁跨區域辦理線下小額貸款業務的規定,網絡小貸公司和線下小貸公司完全是不同的組織類型,有著不同的設立目的,遵循著不同的監管規則,前者不會也不可能穿自己馬甲,行后者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