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數字自我實驗室(Digital Self Labs)的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也是喬治城大學法律學院(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School)金融科技領域的訪問學者
1758年,一輛運送鈔票的英格蘭郵車遭到搶劫。劫匪用其中一張被盜鈔票在一家旅館支付了房費。鈔票的原主人請求英格蘭銀行停止兌付該鈔票,旅館老板于是提起訴訟。米勒訴雷斯案最終提交至英格蘭最高法院,法官裁定旅館老板是該鈔票的合法持有人。
法官曼斯菲爾德認為,如果商人總是要懷疑某張鈔票是否存在上游的財產權利,那么這些鈔票就無法在商業活動中發揮潤滑作用。因此,注明“持票人即為收款人”且“見票即付”的鈔票,必須被視為貨幣——一種交換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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