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允許被告人自愿認購該縣的“一元碳匯”項目進行替代性修復,首創了認購碳匯在司法中的適用。隨后,福建省內其他法院,貴州省、四川省、江西省、浙江省等地法院也紛紛出現了認購碳匯作為生態替代修復的類似判例。
從認購林業碳匯對受損的森林生態系統進行替代修復,到在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中通過認購海洋碳匯(藍碳)開展替代性修復,再到以認購林業碳匯的方式代償非法狩獵造成的野生動物生態價值損失。這一系列的實踐探索似乎已經背離了以生態修復為主的恢復性司法理念的初衷。在任何案件中不加分辨地統一適用認購碳匯,無法真正實現對受損生態環境充分有效的修復。
認購碳匯在司法適用中從“初露端倪”到“遍地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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