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國最高法院對出生公民權的案子做出了一個關鍵的判決——各下級法院法官對出生公民權限制的禁制令(亦即維持出生公民權的決定)僅對具體行政訴訟相對人(也就是原告的個人、組織或州)生效,不可自動適用于其他人。
由于這條判決改變了美國聯邦司法系統在行政訴訟上的邏輯,從針對抽象行政的“政策”進行審查,改為對具象行政的“行為”進行審查,從而事實上收緊了美國司法體系對行政體系的審查權,改變了美國的三權分立結構,以至于會影響所有類似的案子(例如關稅、留學生和移民),因此這實在值得一寫。
我們先從確立美國司法權的馬布里訴麥迪遜案(5 U.S. 137,下簡稱“馬布里案”)開始講起。這是一樁200多年前的案子,核心訴求是“新一屆政府不承認前一任政府的委任”。當年的前任總統,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在連任失敗,聯邦黨失去國會多數后,迅速委任了大量聯邦法官,給下一任的托馬斯?杰斐遜政府“埋地雷”。
您已閱讀12%(389字),剩余88%(2916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并享受更多專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