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近日就持續近4年的美國股東集體訴訟案與股東達成和解,原告解除對被告所有索賠的同時,阿里將代表所有被告向和解的股東集體支付4.335億美元的現金。阿里在公告中強調,該和解協議并不構成對訴訟中所主張的索賠依據的承認或認定,公司否認任何相關過錯、責任、不當行為或者損害的指控,“達成和解是為了避免進一步訴訟產生的費用和造成的干擾”。
阿里的這樁集體訴訟案源于發生在2020年的兩起事件。其一是阿里作為主要股東的螞蟻集團在宣布將于2020年11月在中國A股科創板和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同步上市”后,突然由于外部監管環境的改變而終止上市;其二是2020年12月,中國市場監管總局宣布,根據舉報依法對阿里實施“二選一”等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這兩起事件使阿里當日美股股價分別大跌8.13%和13.34%。鑒于阿里圍繞螞蟻集團的IPO很可能被暫停,以及阿里的壟斷、反競爭行為的(涉嫌做出了重大虛假、誤導性陳述,同時未披露有關公司業務、運營和前景的重大不利等)“不當行為和不作為”,導致公司的股價急劇下跌,使股東利益蒙受損失,阿里部分股東因此向阿里發起集體訴訟。
對于了解兩起事件復雜背景和曲折原委的很多讀者自然會對阿里抱有深切的同情。但美國資本市場訴訟制度的“不近人情”顯然不是第一次,當然也不會是最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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