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美國最高法院在針對北卡羅來納大學和哈佛大學的兩起訴訟中做出裁決。這兩起訴訟系由非營利組織“學生公平錄取聯盟”提起。在多數派決定中,最高法院的六名保守派法官認為,學校招生計劃中的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又譯為“肯定性行動”)違反了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這意味著已有60多年歷史的平權行動在法律上被廢止。
美國總統拜登對該裁決進行了抨擊。他表示:“今天,最高法院再次拋棄了幾十年的先例……這不是一個正常的法庭。”接著拜登在接受采訪時進一步表示,最高法院已經變得過于極端:“我發現它與美國人民的基本價值觀體系背道而馳。”不少美國大學批評了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但表示會遵守的法院決定,與此同時不會放棄平權法案的精神,將繼續追求學生群體多元化的目標。
平權行動作為1964年《民權法》的衍生物之一,最早可以追溯到1941年羅斯福總統為消除就業崗位中的種族歧視現象而簽發的行政令,而1961年肯尼迪總統簽署的行政令首次使用了“affirmative action”這一表述,后來這項行政令的內涵不斷延伸,成為一項有利于少數族裔的優惠性教育政策。從這段歷史中可以看到,平權行動并不僅僅是一種基于道德和種族正義而采取的行動,而是有著充分的法律基礎,在被廢止之前,平權行動并不違反任何政治原理,而是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提醒這一點并非多此一舉:考慮到美國極右派把平權行動污蔑為一種所謂的“政治正確”,提醒這一點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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