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重微觀治理基礎的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行將收宮的今年,更為強調宏觀管理框架的所謂“國資監管體系”改革提上重要的議事日程。一段時期以來,在多種場合,我多次主張,為了更好地實現混改之初我們提出的國資監管體系從以往的“管人管事管企業”向“管資本”轉化的國企改革目的,我們應該把“國資監管”的概念還原到“國資投資管理”的概念。
我們知道,監管(Regulation)主要涉及市場進入,反壟斷等主題,背后是行政權力。而國資的根本問題是國有資本作為投資方的“保值增值”的投資管理問題(Investment Management)。
我之所以主張我們應該從“國資監管”的概念還原到“國資投資管理”的概念,主要是出于以下兩方面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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