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概股”指的是在境外上市的中國企業。在我看來,中概股是中國企業自發突破創新導向的新經濟企業的融資約束瓶頸,實現國際資本的創造性引進和利用的重大舉措,是中國企業家面對發展融資困境所完成的國際資本市場開拓的重大制度創新;中概股在引進外資過程中,同時進行了積極的公司治理制度設計創新探索,推動了香港聯交所和中國A股科創板上市制度的改革,為A股上市制度的注冊制改革和接納“同股不同權”的公司治理制度設計提供了有益的借鑒;不僅如此,中概股還是全球資本市場合作的典范,也成為世界資本市場發展史上的獨特現象,有助于提升全球資本市場的開放性和全球“統一”資本市場的形成。
然而,從2010年以來,近百家次中概股企業圍繞財務造假等問題先后遭遇做空機構圍的質疑、監管當局的關注,甚至投資者集體訴訟等。2020年初在轟動一時的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丑聞曝光后,美國加速提高包括中概股在內在美上市的外國企業的會計信息披露質量要求的立法進程。
2021年12月開始實施《外國公司問責法》規定,如果一家外國公司若連續三年未能通過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審計,將被禁止在美國任何交易所上市。盡管該法案適用于所有在美國上市的外國企業,但中國內地、中國香港、法國和比利時是僅有的四個PCAOB無法監管審計的國家和地區,其中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的企業占比將近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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