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數日的孟晚舟引渡案近日出現重大進展。該案8月18日在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高等法院完成引渡程序全部聽證,但法官宣布10月21日才會公布是否準許引渡的判決。正當人們等待不足一個月后的裁判結果時,北京時間9月24日晚10點多,美國媒體突然報道美國司法部已和孟晚舟一方達成協議,孟晚舟將獲準回到中國;不足12小時后,孟晚舟已搭乘從溫哥華到深圳的中國政府包機。
從美國聯邦司法部的公布的文件看,孟晚舟和美國聯邦司法部達成了公訴程序暫停協議(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下文簡稱暫停協議)。那么暫停協議在美國法下是什么性質和效力?應該如何在程序上和內容解讀這份暫停協議?這份協議又會對還在進行的對華為的公訴產生什么影響?
一、暫停協議——毀譽參半的檢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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