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2日,美國最高法院在Timothy Carpenter訴美國政府案中作出裁決,執法機構必須獲取搜查令(warrant)之后才能收集作為證據的手機位置信息。這是美國最高法院第一次就手機位置信息的獲取做出的裁決。
這個案件的特殊之處在于,執法機構在獲取嫌犯的位置信息時并沒有直接接觸嫌犯的任何物品,而是從移動運營商基站相關的運營支撐系統中獲得了嫌犯手機位置數據。這些數據是由通信系統自動生成的,所以理論上來說所有權是屬于移動運營商而不是用戶。但美國最高法院最終推翻了之前第六巡回法庭的判決,認定公民的物理位置信息和移動信息毫無疑問屬于個人隱私,哪怕這些數據是第三方(移動通信公司)自動生成的,也同樣在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保護范圍內。
最高法院同時指出,這些位置數據被認定為屬于個人隱私還因為是系統自動生成的。只要用戶使用手機,就不可避免地在移動基站產生相關數據,而手機對于現代社會成員又是不可缺少的。判決說明還指出,由第三方控制和擁有的商業記錄,哪怕其中包含了敏感的個人信息,也不在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適用范圍內,并明確舉例說,這樣的商業記錄包含銀行記錄、電話記錄和信用卡賬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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