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平臺經濟,經濟學更加關注新的技術和新的商業模式在提升經濟活動效率方面的潛能以及它所引發產業形態的變化。法律界則相對更為關注在新的經濟模式出現了之后,我們既有法律的體系能不能和它契合,還是需要調整其規則體系。
實際上,經濟活動的創新一直在持續,但是它并不必然提出法律問題,比如我們可以看到,在家電零售行業,從傳統百貨市場一個小角落的家電零售到國美、蘇寧這樣的大賣場,再到京東這樣的電子商務,它的商業模式一直在變,但是它似乎并沒有對法律系統提出變革的壓力,既有規則的體系可以非常有效地適用。
還有一些領域,隨著經濟形態的出現,可能需要法律的微調,比如共享單車的問題,對我們法律體系而言,其最大的問題就是占用城市道路空間的問題。根據公物法的原則,道路作為公物必須按照本來的目的即保障通行服務于公眾。因此,傳統上,我們對占道經營活動有非常嚴格的管制。但是共享單車雖然會占用道路,但本身也是服務于出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放松管制的法理。因此,它只需要既有法律適用過程中的一些微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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