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我在朋友圈里看到一張告示圖片,題為“北京市昌平區崔村鎮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書”。通知對象是“香堂村委會”,落款時間是“2019年10月15日”,但據說是17日才貼出來。內容是要求該村在10月18日之前自行拆除全部住宅,否則將遭鎮政府強行拆除。這讓我很震驚。因為我早聞香堂大名,十多年前去看過幾次,也考慮過在那里買房。香堂依山傍水,環境宜人,離北京城區一個半小時車程,坐班人士似有些遠,但適宜退休人群。給我的印象是面積很大,分西式別墅和中式四合院兩種建筑風格。現在住有3800多戶人家,上萬人口。據說也有不少演藝界、文化界名人住在此地。香堂有名還在于它是一個農村集體利用土地發展的獨特模式,領頭人張文山披荊斬棘,帶領香堂人闖出的一條致富之路。這樣一個居者忘老、造福鄉里的香堂,就這樣以鎮政府一紙“通知”就可以拆了嗎?
當然不可以。首先是主體就有問題。有什么問題?因為崔村鎮政府是政府。為什么政府就沒有權力拆呢?因為人類社會創造政府就不是用來拆房的,而是用來保護房子不被拆的。只有在極個別情況下,房子侵占了別人的或公共的土地,才有可能經過法律正當程序加以糾正。用正規的術語來說,政府這種制度是用來提供公共物品的。而首要的公共物品,就是保護公民的財產與生命的安全。政府的這種性質在中國《憲法》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對所有這些公民權利,土地權,財產權和住宅權的保護,都同時是政府的義務。具體到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憲法》規定的第一條職能就是,“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根據《憲法》,它能發布侵犯公民土地權、財產權和住宅權的“通知”嗎?
崔村鎮政府顯然也不能發布拆的“通知”,否則它就違背了《憲法》規定的政府的首要職能。據說開發香堂文化新村是昌平縣人大1998年批準的項目,崔村鎮作為昌平縣的一個下級政府,顯然也沒有權力否定上級政府的決定。如果可以,這個國家的政府結構就會崩潰。又據說崔村鎮政府一直支持香堂新村的發展,在房產證上蓋有公章。這就是表示香堂新村的土地權和房產權是受到它保護的。如果二十年后同一個政府主體又貼出拆除同一房產的“通知”,就是否定它以前作的決定,那么它現在的決定也可以被它自己以后的決定否定,這一“決定”也就無效。并且更嚴重的是,這樣做也就否定自己是一個政府主體。因為政府就要維護交易秩序,任何兩個公民之間出現的違約,它都要加以制止;它自己就更不能違約,否則就不成其為政府了。按照一致同意規則的標準,合約優于憲法,違約之過也就大于違憲。因此,即使原來的決定是錯的,一個政府也必須承擔原來決定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