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張千帆老師發表《說說‘憲法’和‘黨員’那些事》一文,批評我此前關于現代憲法之本義的觀點。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對現代憲法的本義稍作詳細闡述,同時指出張千帆老師的若干錯誤見解。
現代憲法的產生至少需要兩個條件:(1)出現了疆域明確且獨立于外部控制的政治共同體;(2)共同體內部的政治統治活動與其他社會活動分離出來,成為一種獨立的領域。只有在這兩個條件下,才可能有現代憲法的恰當規范對象。
在16世紀歐洲的宗教改革提出“世俗權力由上帝直接確立”的主張,促使各國君主的權力開始獨立于羅馬教廷的控制和干預;而絕對主權觀念的興起(在博丹的著作中得到了系統闡述),亦有助于摧毀封建體系,使得每個臣民皆直接效忠于君主。這樣一來,君主就成了特定領土上一切政治權力的源頭,是一切實在法的制定者,君主本身不受實在法的約束(雖然仍被認為受神法或自然法的約束)。當然,絕對君主制使得現代憲法有了恰當的規范對象,但它與現代憲法觀念仍是不相容的,因為絕對君權從定義上就是不受法律制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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