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中“憲法”這個引號是華東政法大學張雪忠老師加的,他最近不但重提了賀衛方老師的“黨員身份”問題,而且也批評了中國國內動不動就呼吁“落實憲法”的憲法學者(可能在他看來后者也是要打引號的)。作為我與賀老師共同的朋友,雪忠對我比較客氣,沒有直接點我的名,不過其中“影射”的意思還是相當明顯的。“黨的領導”則存在歧義和誤解,是我想要在本文中澄清的一個概念。作為覺悟不高的非黨員,我也想不揣冒昧,借此機會為衛方這樣的“黨員”說幾句話。
首先,雪忠對于“憲法”的質疑顯然是較真找錯了對象。他認為現行憲法不能約束執政者的權力,并非真正意義的憲法,所以,呼吁落實憲法的學者也是欺世盜名之徒。他有一個基本假設:這部憲法是執政者自己制定的,怎么可能約束執政者?但這個假設是不成立的:執政者自己制定的憲法,怎么不能用來約束執政者自己?哪個國家都有制憲者,一般就是獲得多數選票上臺的執政黨。有的國家制憲需要公投,有的不需要。美國聯邦憲法一開頭就說憲法是“我們人民”制定的,實際上根本沒有經過全民公投;它是由極少數政治精英起草,然后各州議會或憲法大會通過,“人民”只是間接參與制定了憲法而已,更不用說當時的“人民”只是少數白人有產者,不包括婦女和有色人種。即便有公投,公投參與率往往也不高,最后投贊成票的很可能不到選民中的一半。這樣的人民“出場”了,但真的有多大意義嗎?
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不論哪個執政黨制憲,都必須接受憲法的約束。需要強調的一點是,我是不承認無法無天的“制憲權”的。我對盧梭、西耶斯、施密特這個脈絡的“制憲權”學說的結論性批判,請參見我的“整體主義的陷阱”一文,在此不贅述。有人認為,中國的執政黨掌握了“制憲權”,所以“黨的領導”是絕對和不受約束的。這完全是反邏輯和反法治的思維。中國的現行憲法確實是在執政黨領導下制定的,但是執政黨自己也受這部憲法的約束。不信的話,請看看憲法第五條原文:“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各政黨”都有義務遵守憲法,執政黨并沒有把自己置身其外。那些主張執政黨的權力不受約束的言論,顯然違背了執政黨在自己制定的憲法中表達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