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備受關注的以性騷擾為案由審理的“第一案”中,作為被告的成都社工界“大佬”劉猛在一審判決中敗訴。法院在要求劉猛向原告賠禮道歉的同時,卻駁回了原告精神損害賠償和追究雇主責任的請求。在中國,反性騷擾條款早在2005年就于《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中首次出現。然而,過了近14個年頭后,中國的職場性騷擾受害者即使能夠像“第一案”中的原告一樣勝訴,也依然得不到合理的賠償,更談不上追究雇主的責任。
實際上,2012年公布的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提出了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性騷擾的義務。然而,這一系列的反性騷擾條款既不包含性騷擾的定義和判定標準,也未構建起圍繞性騷擾的雇主預防、調查、賠償等機制,以至于即便雇主無所作為,也幾乎不會承擔任何后果。
許多國家的經驗表明,雇主責任制是應對職場性騷擾的不二法則。乍一看,性騷擾是個體對個體的侵害,而性騷擾的行為本身也絕不屬于任何工作的一部分。因此,讓雇主為職場性騷擾擔責顯得十分不公。這種狹隘的思路,正是上述“第一案”中法官對雇主責任的理解,也正折射出很多人對性騷擾本質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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