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前的今天,美國福特公司有過一場官司。盡量縮短工時,同時盡可能高工資高福利,這種讓員工分享企業發展紅利的福利模式,是福特成功的秘訣之一,但這跟股東利益最大化沖突,不能不遭遇股東們的挑戰。1919年,福特因試圖將公司收入重新用于有利員工和資助業務生產的投資,而不是僅僅為股東提供回報,被公司最大股東告上法庭。這即是歷史上著名的“道奇訴福特汽車公司案”。
這是一個歷史性的時刻。到底應該利益分享,還是只能股東至上?法庭如何裁決此案,不僅決定著福特公司的命運,實際上也注定了當時的資本主義尤其美國資本主義的走向。
不出意外,法庭裁定原告勝訴,認為“一家商業公司的組織和實施主要是為了股東的利益”。盡管福特的律師強調,企業固然不能以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為其主要業務,但它以盈利為目的而舉辦這一事實,并不妨礙其存在隱含的權力從事人道主義動機的慈善工作,以此作為企業的附帶工作;盡管福特本人申辯說,他的志向是雇傭更多男性,把現代工業體系創造的利潤帶給盡可能多的人,讓他們安頓好自己的生活和家園,何況福特公司已經賺了過多的利潤,應該通過種種措施,承擔自己的社會責任,讓社會分享利益;盡管法庭宣稱“某些慈善的無私的感情對福特先生來說是可信的”——但法庭最終仍然拒絕了福特的主張,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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