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前的今天——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第3屆會議在巴黎通過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世界人權宣言》。這部宣言是聯合國成立以來影響最深遠的人權文書,也是最重要的一項聯大決議。
(一)《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背景
二戰后人權問題受到國際社會廣泛關注的直接起因,是納粹德國有理論支持、系統計劃和工業化的對600萬猶太人的種族大屠殺(holocaust)。然而,在戰爭末期反法西斯同盟大國優先考慮的是戰后國際政治安排。所以,由美、蘇、英、中四大國在華盛頓郊外敦巴頓橡樹園會議擬定的《關于建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的建議案》中,人權被置于次要位置,僅有一條人權條款。1945年5月至6月,在成立聯合國的舊金山會議上,由于各參會國尤其是拉美國家以及許多非政府組織的共同爭取,修改后的《聯合國憲章》人權條款增加到七條。其中,憲章第68條規定經社理事會應設立以提倡人權為目的各種委員會。根據這項規定,1946年2月經社理事會設立了由18國代表組成的人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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