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9月12日吳小平發(fā)表有關“民營經濟離場論”的文章到習近平先生11月1日發(fā)表講話之間的事情,被有些媒體稱為“民營經濟驚心動魄的50天”。這大概不算夸張,但不能稱為正常。為什么一個普通的評論者,毫無官方背景,卻能掀起如此大浪,非要中共總書記親自出馬才能平息?《人民日報》緊接著發(fā)表文章,稱此舉“給民營企業(yè)家吃了定心丸”。不料竟引來網上一片嘲諷。有些人說定心丸的效力沒有多久,有人說這是“話療”,還有人拿出幾十年的《人民日報》,稱“定心丸”已經吃了好幾十年。還有學者評論說,“自己人”的說法反而讓企業(yè)家不安,因為在自己人和非自己人之間才能建立平等的契約關系,對“自己人”反而可以不講規(guī)則。如此等等。這是為什么呢?
孔子說,“始吾于人也,聽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聽其言而觀其行。”這也許也是民營企業(yè)家對政府政策認識過程的寫照。實際上,“保護私有財產”,“保護非公經濟”的原則早已寫入《憲法》,近些年來歷屆中共代表大會決議也都強調“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fā)展。”僅從最近十幾年來看,我們已經看慣了政府安撫和力挺民營企業(yè)的各種政策、文件和講話。例如在胡溫時期,政府出臺過非常著名的新舊《非公36條》,即《國務院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fā)展的若干意見》。“舊非公36條”出臺于2005年,其中就有“完善私有財產保護制度”,“ 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原則”,和“加大財稅和信貸支持力度”等條款。這在原則上與這次習近平先生的講話沒有太大區(qū)別。
然而,就在“舊非公36條”發(fā)布之前不久,2004年,就出現(xiàn)了兩個侵犯和打擊民營企業(yè)產權的著名案件。一個是鐵本案件。在這一案件中,鐵本公司被指違規(guī)進行投資和征用土地,董事長戴國芳被拘捕,之后又以“虛開抵扣稅款發(fā)票罪”被公訴,徒刑5年。實際上,民營企業(yè)的投資應是它的經濟自由,本來無需誰來批準;而征用土地則是當?shù)卣鷾实模绻绣e,也是相關政府部門的錯。另一個案例是陜北油田案。2003年,陜北地方政府突然強行將原由民營企業(yè)經營的幾千口油井資產“收歸國有”,只給相當于投資額的20%的“補償款”。面對投資者們的抗議,當?shù)卣疄E用強制性公權力,竟誣投資者們是“尋釁滋事”,將其中一些人投入牢獄。投資者們的律師也被以“非法擾亂社會秩序罪”拘留。這幾乎就是光天化日下的搶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