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那一波“司法改革”不全然假模假式,還真想做點兒事。勁頭上,火候上,思潮洶涌,心潮澎湃,某省某市儻言,“要用十年左右時間”,“創造一百所知名法院”、“培養一百名知名法官”,甚至于“辦一百個知名案件”,統稱“三個一百工程”。其中,在“一百名知名法官”項下,再細分為“世界知名法官一到五名”,“全國知名”、“全省知名”與“全市知名”各多少名。數量隨級別遞減而遞增,說明當事人對于并非越有地方性就越有世界性這一點,心知肚明,慨而慷矣。
今日回看,凡此規劃,仿佛認真,似乎天真,好像當真,反映了彌漫于當日中國官場好大喜功的政績觀,好心亦難成全好事也。其之既悖司法專業性,復違科層官箴,而終究不明所以,恰與人才生聚作育之道捍格不鑿,則無疾而終,徒留笑柄,了無訝異者也。
不說別的,單就“知名案件”而言,哪是你想知名就知名的。“知名案件”之所以名震遐邇,聲聞古今,就在于多為“疑難案件”或者“重大案件”。或因名人附體而愛屋及烏,抑或殃及池魚,如“劉曉慶漏稅案”、“四人幫反革命案”;或因情節重大而聳人聽聞,如滬上殺警“楊佳案”,“宋教仁車站遭刺案”;或因參雜權錢交結而平添詭譎,以至不得不破千險、排萬難,幾經翻轉,抖露出大轉型時代的法政糾葛與權錢博弈,如“顧雛軍案”、“張文中案”,或者,嘉慶欽辦之“和珅案”,以及后來的“楊乃武小白菜案”;或因法無明文,不得已訴諸法官自由心證,由此豐盈了法理,豁顯了法度,遂成重大先例,如“齊玉苓案”或者“埃爾默案”;或因案涉情理兩端,法牽古今倫理,公婆異說,何去何從,要求法官居正裁判,借立法而給出說法,一種確鑿不易、板上釘釘之說法,卻沒想辦成了一樁葫蘆案,導致社會倫理嚴重扭曲,舉世大嘩,如“張學英遺贈案”,或者南京扶起倒地老人徐老太卻反遭追責之“彭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