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類媒體上有關性騷擾、性侵的信息可謂鋪天蓋地,對相關事件的討論和爭論也是眾說紛紜且撲朔迷離。然而在不同觀點的人們相互指責對方選邊站隊、落井下石、包庇人渣、魔女狩獵、網絡審判、X圈真亂、民主扯淡 …… 之外,我們是不是應該更深入地做一些結構性思考?即從權力與權利的關系,從社會權力的性別,去探究這類問題的根本原因和性質?
權力與權利,是在言詞和運用上不時發生混淆的兩個概念。權力(Power)系指一個人或一個群體操縱及形塑民眾觀念和行為的能力,簡單說就是支配他人的強制力;而權利(Rights)通常是指那些與生俱來、每個人都應當擁有的資格和利益,是個人作為主體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和實現利益的行為范圍。不難理解,權力通常指公權力,是向外實施的;權利通常指個人權利,是抵御外部力量的;二者之間是對張關系,權力的合法性在于為合法的權利提供保障和保護,而公權力自身必須受到限制。現代政治中所謂憲政就是一種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制度安排和思想觀念。
以性騷擾一事舉例,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可用“我可以騷,你不能擾”一語來表達:我穿著如何,根據我自己的喜好、氣候、時尚等等來選定,這是我的權利我的自由;而你卻不能違背法律禁制對我進行騷擾,如果逾矩,就要受到制裁和譴責。這就是所謂“要清涼不要色狼”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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