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丁?劉易斯(Martin Lewis)的聲譽受到威脅是顯而易見的。這位記者、電視節目主持人及網站創始人正在從事為人提供財務建議的業務。Facebook上的一系列付費廣告給人一種印象,他與一些可疑的金融宣傳有關——比特幣、二進制交易、支付保障保險(PPI)等等。這些廣告與他毫無關系,它們使用了他的名字,有的還使用了他的形象。
劉易斯(曾為英國《金融時報》撰文)分別向Facebook和英國廣告標準管理局(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提出了申訴。Facebook刪除了廣告,ASA也判他勝訴。但劉易斯聲稱,Facebook上很快又出現了類似的廣告。因此,他向英國高等法院起訴Facebook,要求判處后者作出“懲戒性賠償”——金額高到足以促使當事人改變行為的賠償。
在英國,出版人與廣告商共同對誹謗性廣告負有責任。這就引出了一個熟悉的問題:Facebook究竟是不是一個出版人?就其用戶發布的帖子而言,這是個復雜的問題。該社交網絡對監控和管理第三方內容負有一定責任。在法律上,這種責任因不同管轄地區而不同,但Facebook自身關于從平臺上刪除仇恨言論之類的政策表明,它接受這一基本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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