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不公開審理了吳淦(網(wǎng)名“超級低俗屠夫”)“顛覆國家政權”案。這是2015年“709事件”剩下的最后兩三個余案之一。當時抓捕并控告周世鋒、李和平、王宇等律師的罪名也都是《刑法》第105條中的“顛覆”或“煽動顛覆”罪,就連涉世不深的“90后”律師助理“考拉”也被安上了這么個嚇人的罪名。
照理說,罪名越大,公權濫用的風險與后果也越嚴重,國家機器在行使權力過程中理應更加謹慎,但是這里的現(xiàn)實卻恰好相反。
《刑法》第102-112條中的幾條“危害國家安全罪”有點像過去的“現(xiàn)行反革命”。一旦被安上這樣的罪名,似乎就成了“階級敵人”,普通犯罪嫌疑人所能享受的幾條正當程序權利一概被剝奪殆盡。在可被屢次延長的30天拘留羈押期間,律師會見的申請一般會以“國家安全”的名義而遭到拒絕,犯罪嫌疑人將在和外界完全隔絕的環(huán)境下獨立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公安機關甚至也不用給家屬提供拘留通知書,以至有的從刑事拘留到取保候?qū)彛谷贿B一份正式文書都沒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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