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周前在網上看到一則“民政部等九部門印發意見,明確社會智庫實行雙重管理”的報道,感到很驚訝。因為這九個部門都是行政部門,即使加在一起,仍然是行政部門,只是執行部門,沒有增加一分立法權;怎么能夠“印發”一個“意見”,既不征求相關方意見,也不經過立法的正當程序,就要實行所謂“雙重管理”?這不是明顯僭越立法權嗎?中國《憲法》關于立法權限的規定指出,“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只能制定法律”。“政治權利”包括“……;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而法律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根據2015年新修訂的《立法法》,“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這個“意見”全稱為《關于社會智庫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仔細閱讀,發現不少地方包含了限制和侵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尤其是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內容。該“意見”所稱“雙重管理”,即不僅要由民政部管理,也要由業務部門管理所謂的“社會智庫”。應該指出,這里的所謂“管理”,是指“依法登記、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嚴格核準社會智庫的業務范圍”;甚至“社會智庫開展涉外交流與合作,創辦發行刊物,開設網站,開立微博、微信之類的社交賬戶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也就是說,它們完全可以決定,一個“社會智庫”是否可以設立,是否可以創辦自己的紙質的或網絡的媒體。
很顯然,這是對《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權利的嚴重侵奪和與《憲法》的強烈對抗。與之相應的,是這些部門想通過這一“意見”,授予自己以前沒有的權力。這不正是前述《立法法》修訂條款所禁止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