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近期在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發表文章,認為中國拒絕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仲裁庭即將發布的裁決(編者注:此文寫作于南海仲裁裁決公布之前。)“沒有法律依據”(《中國抵制南海仲裁的理由成立嗎?》)。劉海洋教授在FT中文網發表了反駁文章,認為筆者觀點“不靠譜”(《與古舉倫商榷:中國“抵制”南海仲裁有充足法律依據》)。筆者樂見劉教授的回應,因為該問題值得中文媒體的更多關注。但是很遺憾,劉教授為中國抵制仲裁尋找法律依據的嘗試并不令人信服。筆者解釋原因如下:
劉教授的核心觀點是,中國根據第298條作出了限制強制仲裁的聲明,因而第288條第4款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劉教授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三節(含第298條)“優先于”第二節(含第288條第4款)。甚至斷言,仲裁庭自己裁定是否有管轄權的案件,僅適用于各當事國根據《公約》第十五章第三節第298條排除適用第三方強制解決爭端程序以外的案件。
劉教授對第十五章的解讀有很大的問題。關于第三節優先于第二節,劉教授未提供任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法律條文、起草歷史或官方評論作為證據。對第十五章法律條文的自然解讀應該很清楚:締約國(如中國)在第二節同意對所有關于公約“解釋或適用”案件的強制管轄權。第三節則“對第二節的適用性做了限制”,因而縮小了適用案件范圍。該“限制”減少了但并未“消除”中國受制于強制仲裁案件的數量。
您已閱讀26%(583字),剩余74%(1648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并享受更多專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