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財稅是經濟立國之本,伴隨著營業稅改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在2016年全面推進,其難點與效果如何?對于中國經濟結構乃至制度結構有什么影響?FT中文網近期聚焦營改增專題,歡迎關注,編輯事宜,聯系jin.xu@ftchinese.com。
中國財稅一大要點理順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營改增全面鋪開對于這一關系有何影響?現行中央和地方稅收收入的分享體制是以1994年的分稅制為基礎并經歷了多次調整后形成的。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根據事權與財權結合的原則,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首先,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須的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其次,將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分為地方稅,充實地方稅稅種,增加地方稅收入。此外,分設國家與地方兩套稅務系統,國家稅務系統負責征收中央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務系統負責征收地方稅。應該說,這次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改革具有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它不僅擺脫了長期以來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規則的不穩定和不規范,還引入了現代財政分權治理的理念,從而向財政法治化國家邁出了堅實和重要的一步。
然而,由于國家政體沒有發生根本變化,中央和地方在事權劃分方面沒有做出更為清晰的劃分,省以下各級政府的稅收收入分享體制缺乏規范性原則的約束,中央和地方財政以及地方各級財政關系都沒有完全建立在“法定原則”的基礎上,因而中國的財政分權治理是不徹底的。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財稅改革的三大任務之一就是要理順中央和地方財政體制。隨著政府預算和稅制改革兩大任務的不斷推進,特別是“營改增”試點的全面實施,使得原先地方政府因“營改增”試點減少的收入由中央補貼的做法難以為繼,因而重新調整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稅收入分享比例,變得無法回避和拖延。在這樣的背景下,2016年4月29日國務院下發了《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國發[2016]26),明確該方案的過渡期暫定為2-3年。過渡期結束后,將根據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地方稅體系建設等改革進展情況再研究是否適當調整。雖然這是一份過渡性的短期改革方案,但必將對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乃至省以下地方各級財政關系產生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