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FBI聲稱已通過第三方機構破解了圣伯納迪諾槍擊案嫌犯所使用的蘋果手機,不再需要蘋果公司的幫助,從而撤銷了對后者的法律訴訟。由此,持續近六周、在全球范圍內引起廣泛關注的FBI訴蘋果公司一案落下了帷幕。但此案的爭議不會到此為止,恰恰相反的是,這種爭論將延續至將來更多類似的案例之中,因為它們本質上都體現了“后斯諾登時代”我們不得不面臨的新困境——誰來保護我們的數據?
在本案中,FBI要求蘋果公司設計一個新的系統并通過云端更新嫌犯的蘋果手機,新系統能夠允許FBI多次輸入密碼而不會引起手機數據的自動銷毀。FBI認為,為了保護公共安全、保證法律的執行,政府部門有權要求私人公司配合其執法行為。事實上,1789年美國國會通過的《All Writs Act》也賦予了政府此種權利,前提是其取得了司法部門的許可令狀。
蘋果公司拒絕了FBI的要求,庫克則在其公開信中聲明了三個反對理由。首先,蘋果公司認為FBI的要求對其造成了巨大的負擔。他們不僅在技術上不知道該如何按照FBI的要求設計新系統;更嚴重的問題在于,如果蘋果公司同意了美國政府的要求,那么其他國家的政府將隨之對其提出類似要求,而這對于蘋果公司來說無疑意味著巨大災難。再者,蘋果公司認為編寫軟件屬于蘋果公司“言論自由”權利的一部分,因此FBI不能“強迫”其編寫其不愿意編寫的軟件。最后,蘋果公司認為FBI的要求將為蘋果手機帶來安全漏洞,從而損害用戶利益。盡管這三條意見似乎都很充分,但前兩條意見卻并不見得成立。一方面,其他國家可能的跟進行為只是蘋果公司的臆測,并不能構成事實基礎;另一方面,美國憲法只限制政府規制言論自由的行為,而非不加區分地鼓勵并保護所有言論。同時,正如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吳修銘(Tim Wu)所闡明的那樣,算法(或者代碼)也并不一定能被納入“言論自由”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