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拜訪了臺灣金融界的前輩,現東吳大學教授,臺灣前“行政院長”陳沖先生,有幸拜讀他關于金融的著作《法國狼和貓頭鷹》,書中一個案例引人深思。
2004年12月,鑒于美國對沖基金發展迅猛而又不受太多監管,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Exchange Commission), 援引《Investment Advisors Act》投資顧問法案,出臺監管法規,要求對沖基金經理14個月限期內,到SEC注冊登記,以強化對對沖基金管理從而達到保護投資人的目的。至2006年2月期限快到時,有近千個對沖基金經理已經注冊登記。然而,有個叫Philip Goldstein的對沖基金經理不服規定,起訴并把SEC告上法院。法院最后判決SEC敗訴,因為SEC不恰當的解釋并擴大投資人范圍,從而錯誤的把對沖基金的高凈值客戶納入普通投資者的保護條款。最終SEC撤銷該法規。
從這個案件看出, 在美國,被監管者和監管者并不是一味的一邊倒,中間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司法機關,監管者只是法律法規的執行者,司法機關是用來解釋法律從而達到制衡監管者。美國企業家即使被監管越界侵權,還有訴諸法律這把尚方寶劍。然而,因為傳統文化和歷史發展因素,中國企業家遠沒有達到美國企業家這般待遇,前者挑戰起訴政府的案例并不多。
您已閱讀19%(544字),剩余81%(2296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并享受更多專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