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社會里,律師不僅僅是類似于牙醫的一個職業。我欣賞牙醫的職業技巧,他們直截了當,而且與患者幾乎是臉貼臉地直接接觸,如果他們失誤的話,會立刻被揭穿并且遭到斥責。盡管律師的失誤可能不會這么快暴露,但是我們仍然同樣對他們的專業嫻熟度報以很高的期待。但是對于律師,除了技術嫻熟,我們還對他們有更高的期待,至少對那些常常被我們稱之為“參與公共服務的律師” (下稱“公共律師”),我們懷著這樣的期待。
我們希望公共律師能夠在更廣的維度上成為有用的公民,而不僅僅是技術類的專業人士。我們期望他們可以成為各自社群中的領袖人物,引導社會實現最高價值——不僅僅是用語言闡述一個社會的目標,而且還塑造整個社會的規范、運行機制和程序,并且為政治法律體制的不斷進步提供所需的人力。
我們期待公共律師幫我們以零星或者大規模的方式制定法律,努力在具體個案中應用法律,并為起草法案提供協助。我們希望那些擔任立法官員、行政官員、檢察官和法官的法律人,能夠通過在政府部門任職,使整個社群得益。我們希望另一些公共律師,以獨立博學、捍衛社會利益的執業律師身份,在必要的時候向政府提出質疑,從而使整個社群得益。在本文中,我將著重關注這第二類律師。作為公共律師,諷刺的是,他們常常從事所謂的“私人業務”,而在這個語境下,“私人業務”是個不折不扣的誤稱。這些公共律師通常是法律職業的從業人士中處境最為兇險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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