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備受關注的浦志強案。從浦志強被逮捕之日算起,該案已經歷18個月之久,而起訴罪名從四個減為兩個——“煽動民族仇恨”和“尋釁滋事”,起訴書所用的證據——被告發表的微博言論——則從30多條減為7條。至此,浦志強案已經完全變成一樁純粹的言論案,而浦案判決則將向世人昭示中國憲法第35條規定的言論自由是否有實際意義。
起訴書稱被告利用新浪微博,借云南暴力恐怖襲擊等事件,先后發布多條微博,利用信息網絡挑撥民族關系,引發大量網民瀏覽后轉發和評論,破壞民族團結,并針對社會熱點事件等,以侮辱性語言對相關人員申某某等人肆意辱罵,引發大量網民瀏覽后轉發和評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由此認定被告“利用信息網絡,煽動民族仇恨,情節嚴重”,“公然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
然而,查看浦志強涉嫌上述兩項罪名的7條(或原來的30余條)微博之后,不難發現這兩點指控并不能成立。這些微博的每一條都是公民言論的正常表達,受1982年憲法第35條的保護。如果法院判決指控成立,將嚴重侵犯浦志強作為公民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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