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中,二審稿中明確的“稅種、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的條款消失,代之為“稅種的開征、停征和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這一表述明顯比較籠統。全國政協委員、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蔣洪認為,這意味著稅收立法權又回到了行政部門手里。
稅收的存在,本來就是經濟社會中一種“必要的惡”,從福利經濟學原理來看,應該盡可能地減少(韋森教授語)。但是,由于部分公共品領域存在著“市場失靈”,因此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體制才有建立的必要性。
從這個角度出發,政府征稅應該遵循“稅收法定”原則,也就是說由納稅人選出的立法者決定全部稅收問題的稅法基本原則,即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前提,國家則不能征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稅收法定原則是國際通行的征稅原則,這也是中國目前既定的稅收制度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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