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出臺,意味著,在醞釀21年之后,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即將正式登上歷史舞臺。不僅首次從制度上保障了絕大多數存款客戶的利益,提振了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同時對存款人行為、商業銀行經營均將產生深刻的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最早誕生于1933年的美國。它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類機構作為投保人按受保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即存款保險基金)。
當有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財產清償,直接或間接(通過其他指定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障存款人利益,提振公眾信心,穩定金融秩序。根據國際存款協會(IADI)公布的數據,迄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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