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中國經濟增速的減緩和城鎮化的推進,解決中國地方政府債務的存量問題和增量需求變得越來越急迫。中國決策者已接受以市場為基礎來解決地方債務問題的思路,反映在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中關于地方債務問題的論述之中。2014年8月31號,《預算法》四審通過,為地方政府發行地方債掃清了法律障礙。10月2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地方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即國務院43號文),明確了地方政府債將由地方政府申請,通過省在國務院申請額度,再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準后由省來代發。“開明渠,堵暗道”,以市場化方式治理龐亂繁雜的地方政府融資體系,這是沿市場化的方向搭建中國地方政府金融體系的第一步。
因為43號文出臺不久,實施細則尚不清晰,市場對它仍持觀望態度。但是,我認為,即使43號文嚴格執行,也不能從根本解決中國地方政府債務問題。一項政策是否具有市場化的外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能否從本質上解決問題。解決中國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的關鍵在于遏制軟預算約束下的地方政府過度投資的沖動,并通過形成地方債的市場化定價機制,優化地方政府投資效率。以此觀之,43號文離真正的地方政府金融體系尚有距離。
地方債問題的最關鍵不是債務規模,而在于與風險相匹配的債務定價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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