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主題又確定為依法治國或者法治。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必然要體現在法治和善治。現代國家被視為一種公民共同體,其最終治理目標是實現善治(good governance)。善治是在法治的框架內實施。善治的標準包括:合法性、開放性、責任性、回應性、參與性、協商性、有效性、公正性、穩定性等。
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強調的“依法治國”這個主題詞很好,但是“依法治國”不等于法治和善治。存在兩種依法治國:一種是法治基礎上的依法治國,另一種是在人治基礎上的依法治國。在前一情況下,國家的治理要體現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哈耶克所主張的“法律下的自由”原則;在后一情況下,人治因素可以通過寫入法律來實施。
四中全會也強調了,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這同樣是振奮人心的消息。但是依憲治國也與依法治國一樣,存在兩種可能性:其一是法治基礎上的依憲治國,其二是人治基礎上的依憲治國。依憲治國、實施憲法是共和國歷史上了不起的決策。盡管當前的憲法條文中納入了最為美好的種種字眼和規定,但是也存在一些觸目驚心的條文,與法治理念似乎格格不入。但是,如果本著一種開放試錯的態度去依憲治國、實施憲法,那么憲法條文里面的矛盾之處可以通過根據法治原則對這些條文加以修憲調停和平衡來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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