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港通”未能如期推出,使得市場對其后續發展異常關注。港交所表示,該機制各方技術層面的準備完全就緒,但未獲得放行。顯然,它延遲推出并非技術準備原因,應該是制度設計上仍存瑕疵。
此前,亞洲證券業協會致信香港證監會,針對“滬港通”草率推出提出種種意見,其中最急需解決的是境外投資者稅收政策不明確的問題。雖然中國對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征稅規則較為明確,但針對通過“滬港通”渠道投資內地的境外投資者的稅收政策還是一片空白。該協會力促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稅收政策,就是希望在港投資者可以在透明的政策規則下操作,而不是糊里糊涂地參與。
按照現有稅收政策,對內地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的征稅,存在些許差異。證券投資的收入主要分為三類:一是持有股票期間的股息紅利收入;二是資金在托管方存放期間或購買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三是買賣證券形成的差價收入(即所謂的“資本利得”)。由此他們理論上應當繳納兩部分稅收,一部分是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的稅收,另一部分則是資本利得稅。由于內地尚無資本利得稅這一稅種,因此,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都無需繳納第二部分稅款。第一部分稅款,則主要體現為股息紅利稅和所得稅。其中,股息紅利稅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所得稅方面,機構投資者需要對他們的股息、資本利得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雖然也應當對這部分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于很多個人投資者沒有主動申報,從而規避了這部分稅款。
您已閱讀40%(603字),剩余60%(889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并享受更多專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