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監管爭斗,焦點是Uber這個起了德語名的硅谷私營拼車網絡。法蘭克福一家法庭禁止了其Uber Pop“拼車”服務——該服務通過一款智能手機應用,為沒有出租車牌照的車主招攬乘客。
從狹義角度看,法庭是正確的。不但Uber違反了德國法律,而且德國要求一家經營私人租車業務的公司通過正當途徑獲得執照并接受監管,是正確的。以Uber Pop是“分享經濟”的一部分為由繞過規則,不僅對出租車司機不公平,也不是穩妥的政策。
然而,從廣義角度看,Uber又是正確的。如果加利福尼亞州目前所稱的交通網絡公司(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y)——如Uber和Lyft這樣的擴大了電話預約出租車和私車出租市場的技術平臺——被禁止商業運營,那對消費者是不利的。創新的潛在收益會被浪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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