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內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中國反腐機制的重要組成。中國新一屆領導集體上任后的一年中,反腐已成為中國吏治和政治生活的重要事件之一,而作為多位涉嫌貪腐的部級官員的調查機構,中共中央紀委從十八屆三中全會后開始擴權。紀委擴權,能否根治中國的腐敗痼疾?加強對地方的垂直管理,是否正確的改革方向?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過勇教授寫于2012的一篇文章,厘清了很多在公眾中存在爭議或誤解的問題,FT中文網得到作者本人授權全文刊發,以饗讀者。本文原刊于《經濟社會體制比較》( 雙月刊) 2012年第5期,原標題為《新時期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改革歷程》。
由于政治體制、法律體系、歷史傳統和腐敗形式幾乎各不相同,各國的反腐敗體制和機構設置也存在很大差異。國家廉政體系理論認為,廉潔社會的實現有賴于所有廉政支柱,包括政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審計機關、公民社會和私人部門等共同發揮作用。但是根據反腐敗執行機構的數量,我們仍可以將各國的反腐敗體制分為兩種類型:“單頭”體制和“多頭”體制。前者的典型代表是香港和新加坡,而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屬于后一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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