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上篇刊于FT的文章中,認為網絡謠言應該治理,但必須依法治理,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要警惕警察權的濫用。9月9日,最高法和最高檢出臺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以下稱為“司法解釋”)。“兩高”的“司法解釋”雖然目的在于凈化網絡環境,但由于其出臺時間和眼下這場打擊網絡有組織制造傳播謠言專項行行動是如此接近,從輿論看來,這一行為是在為這項專項行動“背書”,引起爭議和反彈。
的確,有司法解釋比完全由警察充當思想和言論的判官強得多,起碼警察在判斷某個網絡言論是否謠言時,必須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而不能“隨心所欲”,而公民在抗辯警察的權力時,也有個標準。例如,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日前一些地方抓捕網民的行為,其理由就完全站不住腳,是違法的。從這個角度看,這個司法解釋某種意義上也是對司法權力的有限約束。
而且從司法解釋的文本來看,以下幾點還是值得肯定的。一是對于無意免責的規定,“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布、轉化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構成誹謗罪”;二是“網絡反腐”、“微博反腐”的規定,“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對于為網絡犯罪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的規定,“必須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前提,如果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司法解釋的這些規定,區分了主觀與客觀、故意和無意、公權與私利之間的關系,并給予了在法律制定者看來對公民權利和言論自由的最大化保護,或許這是此次司法解釋的最大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