籠子造起來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下午15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新華社提供的實錄,《解釋》共有十條,主要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問題……包括: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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