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6日中國光大證券烏龍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爭議較大的是對光大證券7130手股指期貨的空單究竟是屬于操縱還是自救、是否涉嫌內幕交易。2013年8月30日,中國證監會召開了認定光大證券的異常交易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違反證券公司內控管理規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投資者可索賠。證監會決定光大證券處于罰款5.23億元,對徐浩明等4個相關責任人采取終身禁入證券期貨市場措施。
雖然這份由中國證監會開出的處罰被認為“大快人心”,但我個人認為如此處罰仍然值得商榷。我無意為光大證券辯解,光大證券的所犯的市場錯誤咎由自取。錯單也是市場行為,那么錯單行為以及由此引發的錯價現象,都應被認定為市場行為。但如果證監會對這一事件采取的措施并不完全合乎法律依據,這張罰單的合法性就應受到質疑,那么證監會通過處罰光大證券來樹立監管威權就是將錯就錯,錯上加錯。
自救行為不能簡單理解為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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