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Apple)公司日前決定發行170億美元債券,這使美國糟糕的企業稅收制度受到了人們的關注。這是這家科技巨頭首次發債,而就在此時蘋果在美國以外的其他地區擁有超過1000億美元的現金儲備。不過相對于動用海外資金,蘋果通過從資本市場融資能以更低的成本向股東發放股利,其所支付的利息支出還能抵稅。蘋果的這一舉措激怒了某些喜歡抨擊“避稅”以及“公司貪欲”的人。但問題的根源并不在于蘋果,而是過于復雜的美國稅收制度。
蘋果的發債舉動可以通過美國企業稅收體系的兩大特點來解釋:對于海外收入的處理方法以及傾向于鼓勵企業發債融資而非發行股權。
當一家美國公司在海外獲得收入時,首先需在收入發生地繳納所得稅,之后再在這筆收入流回美國時支付稅收差額。下面舉一個例子作為說明。假設一家公司在臺灣地區獲得了10億美元收入,當地的企業所得稅率為17%,該公司應向臺灣政府繳納1.7億美元稅款。之后,當這筆收入轉回美國國內時,該公司還需要繳納1.8億美元的聯邦所得稅,因為美國的企業所得稅率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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