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2年下半年開始,中國的影子銀行問題逐漸成為國內外關注的焦點之一。2013年4月,正當業界還在對中國影子銀行體系的風險、價值和監管各抒己見之時,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年報》,首次明確,包括信托公司和商業銀行理財在內的六類機構及其業務不屬于影子銀行。如果這一界定成為共識,則對于中國影子銀行的熱議暫時可以告一段落了,因為信托公司和銀行理財產品是通常所說的中國影子銀行的主要組成部分,一旦這兩部分被“摘帽”,所剩下的影子銀行體系規模較小,其對中國金融市場的系統性影響在目前階段可以忽略不計。
一直以來,國內外對于影子銀行的各類定義都存在一定差異,并沒有唯一的標準,因此中國銀監會的觀點也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從如何推動中國的金融改革與創新,以及如何改進金融監管的角度而言,厘清影子銀行的概念及其特征,都是一件有意義的事情。
國際上對于影子銀行的界定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是金融穩定理事會(FSB),中國銀監會的觀點也參考了FSB。FSB對于影子銀行的定義有寬窄兩種方式,寬定義是:常規銀行體系之外的提供信用中介職能的實體和活動;窄定義是:常規銀行體系之外的提供信用中介職能的實體和活動,這些實體和活動由于具有期限轉換、流動性轉換、信用轉換和高杠桿而產生系統性風險。對于這兩個定義,FSB還做了很多補充解釋,其中最重要的是對“常規銀行體系之外”所做的解釋,即“這意味著影子銀行……沒有受到銀行那樣的審慎監管”。筆者認為,這是界定和理解影子銀行的關鍵點,也是中國銀監會與FSB在影子銀行定義上的主要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