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8日/星期四/晴
今早,未去人民大會堂現場,而是通過電視收看全國人大第二次全會,主要議程是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這次,刑訴法修正幅度很大,多達110條。上次修改是在1996年。其中,意義最為重大的是將“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七個字,明確寫進了刑事訴訟法。按照法律常規,“尊重和保障人權”等基本準則只出現在憲法、母法的條文內,而不出現在子法內。修正案的這一特殊的“中國式”處理,從側面凸現了中國社會包括司法機構中憲法意識淡薄的現狀。
修正案在現行條款“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排除非法證據;加強對證人的保護;嚴格限制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保護辯護權等;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保護證人等。這些問題多涉及司法公正和濫權。經常收看電視上法律節目的中國老百姓,應不難找到這些條文背后的沉重現實。這個修正案對保障民權和改善司法公正是個重大進步。可惜的是,這個修正案對如何防止黨政干預司法未作任何提及。一位網友調侃說,真要等到那一天,中國各級政法委可能就得退出舞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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