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通稱的非政府組織(NGO),在中國的登記管理體制中稱為“社會組織”。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包括三類:社會團體,如:學會、協會等基于人的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養老院、殘疾人服務機構等基于服務的組織;基金會,即基于資金的組織。
中國對“社會組織”的現行管理體制:雙重登記,屬地化管理
社會組織的注冊登記核心體制被稱為“雙重管理”體制,即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各級民政部門,但在登記之前需要首先自行找到一個“業務主管單位”,獲得其同意承擔業務主管責任的審批文件。雙重管理體制一直是公民自發成立的社會組織獲得合法身份的最大困境,也是長期以來招致批評和爭議的焦點。其主要問題是業務主管單位的“許可”,沒有既定標準和程序。具有業務主管單位資格的包括政府相關機構或者政府授權的機構,但具有資格的機構并無履行“許可社會組織”的義務,因此尋找業務主管單位就成了準備成立的社會組織單方面的責任。這與《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結社……的自由”相沖突。結社自由是公民的權利,但是不能得到上述法定社會組織身份的非營利結社,屬于什么呢?與某些內部文件相關,它們一度被冠以了“非法”組織的稱號。管理部門很快陷入新的尷尬境地,致使中國NGO大量“非法”存在。據估計,中國“非法”NGO組織的數量可能是“合法”組織的10倍。
您已閱讀28%(563字),剩余72%(1415字)包含更多重要信息,訂閱以繼續探索完整內容,并享受更多專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