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高漲的房價、快速的城市化與人口遷移、社會信任度的下降、性道德觀的變遷,都在沖擊著中國傳統的婚姻家庭關系。于是,在此背景下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就對國人心理產生了與其本身能量不符的震撼。但好像是嫌還不夠亂,從稅務部門又傳出了“房產加名稅”的動議,更令人糾結。
我們先來看看司法解釋(三)。之所以說它帶來的沖擊與其本身能量不符,是因為,這僅是一個司法解釋,并非民間所謂的“婚姻法新規”(甚或“新婚姻法”)。傳統上,最高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通常是針對法院審判過程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問題,所做出的解釋、說明與審判指導。司法解釋不能顛覆既有法律條文,其效力低于法律,兩者發生沖突時,以法律為準。
司法解釋(三)修改或顛覆了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了嗎?完全沒有。此司法解釋,僅是對《婚姻法》規定的細化和具體化,作為對審判實踐的指導,并未改變中國婚姻法律關系(包括身份與財產關系)的已有構架。篇幅所限,僅舉備受爭議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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