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過高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讓不少在內地工作的海外人才犯怵。一種常見說法是:在中國沒有住所的個人(比如派遣來華工作或臨時來華出差的外籍個人),如一年內在華停留或居住的時間不超過183天,就可以免繳中國個人所得稅。這種說法是否全面、準確呢?
183天的免稅期源于中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或安排(以下簡稱“協定”)。根據中國與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簽訂的協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在中國受雇取得的報酬,只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才僅在締約國一方征稅,這三項條件是:
1、收款人在一年中(根據具體規定,這里可以是“有關財年”或“任何12個月”等)在中國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2、這項報酬由不是中國居民的雇主支付;3、這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中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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