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專欄可能違法。撰寫此文,不異于招惹荷蘭電子公司飛利浦(Philips)來跟我打官司——我倒是相當期待他們去告我。那樣一來,我就成了史上因違反有史以來最煩人、最無意義的法律聲明而被告上法庭的第一人。
我要觸犯的是幾乎每封商務電子郵件底部都載有的那種契約。簡單地說,這類契約規定,如果本郵件并非是要發送給你的,那你必須立即刪掉它、知會發件人,并且不要向任何人講述郵件的內容。我不是第一個無視這種命令的人。事實上,這種命令每個鐘頭都要被無視幾十萬次——幾乎每當有人在工作中轉發什么東西時,它都要被無視一次。
有一天,我收到一封絕非要發給我的電子郵件。這是一位讀者轉發給我的,他認為我可能會感興趣。這封郵件出自飛利浦新任首席執行官——萬豪敦(Frans van Houten)之手,發給他手下的10萬名員工,講述一項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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