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本指望《薩班斯-奧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 act)能防止美國出現第二個安然(Enron)式的會計丑聞。但有關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倒閉事件的調查報告還是暴露出了一起新的丑聞。兩起破產案之間有明顯的相似之處。首先是公司首席執行官聲稱對于具體操作毫不知情。其次是使用了一些丑陋的、旨在掩蓋事實的表外交易。在雷曼最后三個季度,由此產生的“回購105/108”(Repo 105/108)等交易額增長了近三分之一,總額達500億美元,從而篡改了該行的期間末資產負債表,并縮小了其報告的杠桿率。
但這種財務上“粉飾門面”的做法并非雷曼所獨有,而且從表面上看也并不違法。這些交易看上去均符合審計要求,而在賬戶注銷前,倫敦的年利達律師事務所(Linklaters)就對這些可疑交易的技術細節出具了法律意見。因此,盡管安永主審雷曼的合伙人威廉?施利希(William Schlich)拒絕回答調查員一些更為尖銳的問題,但四大審計師事務所應該能度過丑聞,全身而退——盡管名譽將嚴重受損。
不過,投資者將又一次搖頭。規則精神遭到了踐踏,投資者對于審計業的信心將受到動搖。盡管安永對于雷曼沉迷于回購交易的程度和后果心知肚明,但會計準則并不必然要求它公開任何相關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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