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了解上世紀30年代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請參閱美國為新十年制定的“沃爾克法規”(Volcker Rule)。這個法案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生硬分離。現在,銀行業再次面臨一輪生硬分離,及傳統銀行業務與自營交易、對沖基金和私人股本業務的分離。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一些閃光點常常被人們所忽視。首先,數十年來它一直行之有效。上世紀30年代美國的金融改革,幫助帶來了數十年穩定的經濟增長和相當穩定的股市增長。
其次,該法案的生硬之處可能正是其成功的關鍵。銀行必須遵從它毫不含糊、甚至是專制的劃分。若是留有模糊空間或者輔以激勵機制,則很可能導致銀行鉆制度的空子。后者在巴塞爾協議中體現得最為明顯——它無意中鼓勵了銀行大力發展次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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